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按时将工伤决定书送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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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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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1:05
经办机构未依法按时将工伤决定书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1:06
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对该申请作出是否为工伤的一个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人社局做出认定结论后该具体行政行未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第一、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才对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第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等程序。
只有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才视为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做出之日”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并不当然生效,也就是工伤认定还没有最终完成,该行为并没有拘束力,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生效,才能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的不算完成工伤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1:06
如果是有意拖延,可去上一级部门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