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建工】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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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常常因为施工人无资质,是否意味着工程质量问题必然与之挂钩?停工损失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一、裁判要旨:工程质量问题与合同无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2年6月,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签订《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得廷地产将一系列工程发包给吴川建筑修建。2013年,双方又签订《基坑支护桩基及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吴川建筑承包得廷尚品工程基坑支护桩基及基础至正负零。因项目周边滑坡,群众阻止施工,该项目自2014年5月10日停工。
三、裁判要点:合同无效不应单纯归咎于施工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查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该质量问题的原因力、作用力大小及过错情况,并据此分配损失承担方式。
四、实务经验总结: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可向发包人主张损失,损失承担比例由法院确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无效认定。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材料、直接指定分包人等情形,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六、案件来源: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信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