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益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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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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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07:43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益诉讼的定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指的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机关"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因此,那些排除检察机关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并且缺乏法律依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已经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