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年合同,中途因为病假请假一周,后来就说辞退我了,请问我应该怎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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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4:35
有留下请假的证据吗?
有劳动合同吗?
如果都有,就不怕老板不认账。
希望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4:35
没办法,人证物证都没有,能怎么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4:32
你是请假休息后被辞退还是请假的时候被辞退的哪,这个的分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4:34
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选择,或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根据第87条规定选择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看一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里面规定的待遇你都享受了没有,如果没有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