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广东离异再婚生育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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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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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8:41
再婚生育新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针对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作出具体规范。政策指出,当一方已有一名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双方各自有一名子女,但离婚时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时,再婚夫妻可申请生育第二胎。具体情形如下:
一、再婚生育二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认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均为残疾儿,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者。
再婚夫妻中,一方此前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再婚夫妻中,双方各有一名子女,离婚时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再婚夫妻中,双方各有一名子女,新组合家庭仅有一名残疾儿,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者。
夫妻双方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怀孕者。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仅有一名子女。
夫妻一方在特定工作岗位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仅有一名子女。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仅生育一名女孩。
二、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可申请第二胎的具体情形包括:
仅有一名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仅有一名子女。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依法收养后怀孕者。
再婚夫妻仅有一名子女。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获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胎。
兄弟二人中仅有一对有生育能力,只生育一名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他人子女者。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者(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深山农村居民,仅生育一名女孩,生活困难者。
再婚生育政策旨在保障再婚家庭的生育权益,同时确保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总体目标,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