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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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3:31
第十条: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需符合相关标准与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需坚固可靠,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需固化成型,禁止使用无定型材料如矿砂、废矿渣等直接填充。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部分需用对人体无害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需提供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试用报告,并经检测机构检测,获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需使用合格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有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8 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