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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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3:04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时,需进行检测。若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需重新检测:连续两年生产的产品、每批进口产品、停产一年后重新投产的产品以及设计、生产工艺或原料配比改变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此报告需包含检测依据、结果及结论等信息。
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机构将提供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四份,其中两份送检单位,一份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卫生行政部门基于监督检查结果或《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出厂及销售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应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需使用中文标签与说明书。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及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日期。个人防护用品还需标明铅当量。使用说明书需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产品还需注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认证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认证后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公告。认证检测机构仅在认证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8 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