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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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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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20:21
本规定旨在加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分为三类,包括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等,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等,以及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等。丙类还包括航空俱乐部类,涉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进行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四类项目的划分限制,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遵循促进国民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用航空政策、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及保障飞行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