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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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07
实务中,由于某些法律制度的规定,比如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规定上限50人,超过人数的股东有可能会选择一些变通的方法,如让章程中记载的股东代为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有些企业由于融资需求,也有可能让投资平台代为持股的现象,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 。那么,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吗,是否取得公司分红?
网友咨询:
我与朋友签订了以一个协议,是我负责出资,但是由我朋友出面投资一个公司。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对这一公司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吗?有可以取得投资公司的分红吗?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钱剑奎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因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所以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一般通过其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从而要求显名股东向公司作出查阅某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
但如果此时显名股东不作配合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这一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时,隐名股东需通过“显名化”,即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成为公开的股东,进而直接享有股东知情权。
钱剑奎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公司之间签定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企业实际支付股东分红时,是分配给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
钱剑奎,一级律师,著名企业法律策划人,高级咨询师,项目谈判专家,青年创业导师,江苏省首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中国民营企业最受欢迎十佳律师,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具有高超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危机处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