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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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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6:14
农业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一套明确的规定。第六章附则中,详细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农业部公告的情形。首先,当遇到自然灾害、农产品安全危机、重大动植物疫情或农业生产事故这类涉农突发事件时,起草的司局可以直接拟定公告,但需经过政法司、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最终由部领导批准签发(第二十六条)。
对于那些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强制遵守或执行的行政措施文件,其起草和审查过程同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如果遇到有关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农业部规章的解释和答复,将按照《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进行制定和发布。
自2012年2月15日起,这些规定开始生效执行(第二十八条)。这些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农业管理工作的高效、公正和透明,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扩展资料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1月5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 第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附则6章28条,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