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5: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08
第六章 附 则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流程。首先,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文件(第三十四条),实施机关需进行清理,对那些根据第十条已过有效期的文件,必须在规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新规定重新制定,否则将被视为失效。
特殊区域如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也需要遵循这一规定,执行本章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
这项规定自2011年月 日起正式生效,同时废止了之前的两个规定,即《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和《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优化政务环境,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12月19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3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审核与公布,备案与监督,清理与评估,责任,附则6章36条。《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