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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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7:10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发展,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不断增添有关附加或限制某些保险责任的条文后,整理成一套更为系统、清晰的条款。然而,由于原始条款存在条理不清、措辞难懂的问题,导致被保险人难以正确理解,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对保险的需求。因此,伦敦保险业协会对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工作于1982年1月1日完成,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的保险单格式替代原来的S.G.保险单格式,自同日起使用。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全球保险市场广泛采用,成为国际保险标准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根据CIF或CIP条件选择保险,而《中国保险条款》或《协会货物条款》都是常见的选择。
《协会货物条款》包括六种险别,分别为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和恶意损害险。其中,ICC(A)相当于一切险,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所有风险,是承保范围最广泛的一种险别。ICC(B)大致相当于水渍险,而ICC(C)则相当于平安险,承保范围相对较小。ICC(B)和ICC(C)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
在实际操作中,除ICC(A)、ICC(B)、ICC(C)三种险别可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保险条款的使用与选择应根据货物特性、运输路线、贸易条件以及客户要求综合考虑,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保障。
- AIU -
承保危险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de Cargo Clause,简称 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该条款已先后多次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