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12]15 文规定抵减的增值税数额,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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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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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2:47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上面规定很明确了,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也就是说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过去是只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部分,而金额部分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在金额部分和税额一样,直接抵减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