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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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5:13
规定解释“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什么?
浦江一兵
欣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我们百姓在支持之余,感到还有不足之处。此规定,只要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后交上级备案,显然与人大委员们提出的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公示制有极大差别,并且此规定的第四条款明显存在问题,在此予以指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中: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对以上[3]-[6]条中央注释: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