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许可出现问题了,帮忙分析一下*专利行政部门能否签发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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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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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8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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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8
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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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9
专利法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建议咨询专利局。
参考资料: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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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8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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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8
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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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9
专利法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建议咨询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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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2:28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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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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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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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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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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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建议咨询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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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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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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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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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参看专利法第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条件?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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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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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后一项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必须以前一个专利为依托,如果绕过前专利后专利就无法实施,但实际上后一项专利又比前一项专利进步很大.所以可以要求专利局要求对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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