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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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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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2:18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货物在进出境后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且发货人或收货人与相关方已经达成书面退运协议,可以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其次,如果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中规定不符,并且双方也已经签订书面退运协议,此类货物同样可以退运。此外,因错发、错运而导致的溢装或漏卸的货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被海关责令退运的货物,也属于退运的范畴。
退运进口货物时,如果货物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那么应凭借《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在填写贸易方式时,可以选择“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果加工贸易合同终止执行,且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应填写“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退运出口货物时,除提供常规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要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果涉及出口退税,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此外,还需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对于加工贸易退运货物,如果《登记手册》已经核销,应前往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进口报关时,品名可以填写为“XXX货物不良品”,成品填写为“XXX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