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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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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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7:05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规定(试行)第四章,强调了对县镇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完善与加强。首先,县级以上*需建立健全县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县镇依法行政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县镇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乡镇*需加强监察工作力量,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县镇还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与上级机关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调整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特大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由县级以上*法制机构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处罚权委托实施时,告知书需抄送委托机关。特大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决定需在15日内备案。
调整行政管理权限后,公民、法人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县级以上*或部门未调整权限,或未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若特大镇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重大影响,省*有权取消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