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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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48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专门针对条例中的术语进行了详细解释。
首先,"燃气工程"被定义为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供气站点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些设施是城市燃气供应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输配管网、调压装置、管道阀门等设备,以及汽车加气站等供气站点。
"燃气供应企业"则特指那些从事燃气储存、运输、配送和供应业务的企业,他们在保障城市燃气供应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燃气设施"涵盖了一系列用于储存和传输燃气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例如燃气计量器具,这些设施是确保燃气安全、高效使用的关键要素。
最后,"燃气器具"指的是以燃气为能源的各种家用设备,如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和冷暖机等,它们是居民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能源设备。
该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服务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法规支持作用。
扩展资料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