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9:44
本规定针对荆州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用药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来说,以下内容涵盖了门诊和住院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及乙类药品的相关费用支付比例和报销流程。
第二十九条指出,参保职工在门诊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参保职工在住院时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药品的流程。医生需提出申请,并经临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进行。基本医疗费用将由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药品的报销费用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累计。
第三十一条则针对门诊紧急抢救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进行了规定。这类费用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执行。同时,住院紧急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将按照乙类药品规定的报销待遇执行,并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临床科室需在使用后三日内向本院医保科登记备案,以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
第三十二条强调了定点医疗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供特殊检查、治疗设备的相关材料,以供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筹确认。这些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并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未经人社部门确认的特殊检查、治疗仪器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本规定旨在确保荆州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用药的合理、规范使用,同时也强调了费用支付和报销流程的透明度与合规性。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经2011年12月26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以荆政规〔2012〕1号印发。该《规定》分总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建立、基本医疗待遇、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和乙类用药规定、经办管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基金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11章7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荆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发〔2008〕1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