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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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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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21:49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通常是受害方,即在欺诈行为中,只有欺诈的相对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若撤销权不被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撤销权人一旦知道撤销事由后,若没有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权利将不再被*保护。
变更是指消除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错误或显失公平因素,使之成为无瑕疵的行为。与撤销权相似,变更权的行使主体、方式也与撤销权相同。
撤销权和变更权的行使须以诉的方式进行。若长时间不行使,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将不予保护。同时,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撤销权和变更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这意味着,撤销权和变更权必须在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限则权利将失效。但若权利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权利,则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