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散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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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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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8:48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围绕流散文物的管理和处理。针对社会上流散的文物,由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收购和征集,禁止其他单位私自进行征集或买卖文物。对于依法没收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将移交给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个人收藏的传世文物禁止倒卖牟利,也禁止私自卖给外国人,如需出售则需通过市以上文物商店进行合理作价收购。市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如果符合收藏标准,应首先提供给市博物馆。对于与市外有关文物商店之间的调剂,必须限定在允许出售的部分。外地文物商店在南京市收购文物,需持有所在地市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指定范围和方式进行收购。文物运出本市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批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市博物馆或市文物商店进行征购。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负责拣选出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夹杂的文物,并将这些文物交由市博物馆收藏。在银行拣选的古钱币中,如有历史货币价值的,应留存为文物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