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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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00:29
判断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与否时应当注意,公司的经营历史及知名度与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历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正规、有效的渠道,认知和了解引证商标;一般性的消息报道,而非针对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不足以作为认定特定商标已在中国经广泛商业宣传达到驰名程度的事实依据。最高法明确多项规则:即姓名权构成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动使用的特定名称获得姓名权的保护;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当满足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等项条件;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知识产权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思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判断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与否时应当注意,公司的经营历史及知名度与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历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正规、有效的渠道,认知和了解引证商标;一般性的消息报道,而非针对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不足以作为认定特定商标已在中国经广泛商业宣传达到驰名程度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