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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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7:4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六章涵盖了若干附则条款,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阶段的管理措施。当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后,直到储备土地使用权被出让,储备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管理。这些方式包括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进行临时出租,临时改变其用途,或者根据城市绿化的需求进行绿地建设,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土地储备整治的详细操作规则,这些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细则可能会包含土地整治的具体步骤、标准和责任划分等内容,以指导实际操作。
最后,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节点标志着重庆市对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规范土地储备和利用,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8月22日以重庆市*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令第261号《重庆市*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土地整治、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