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盖哪里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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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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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17:40
1. 报考公务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获取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证明。
2. 该证明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如果主管部门是人社局,考生应提交人社局同意报考的书面材料,并由人社局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公*的特点:
1. 作为一项严格的选拔机制,公*与高考齐名,确保公平性。
2. 公*实行公开招考制度,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开放。
3. 考试覆盖全国各个省份和城市,为不同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的考生提供多样化的职位选择。
公*的意义:
1. 公务员职业使个人价值在大舞台上得以实现,作为公职人员,执行行政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提供稳定的职业保障,相比许多企业,公务员职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较低的流动性。
关于事业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盖章:
1. 证明上必须盖有单位人事部门或法人名章,以确保有效性。
2. 其他部门的章可能超出了其权限,因而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但国家*性安置、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公布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核、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