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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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7:54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强调了基层统计工作的强化与完善,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首先,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他们与本级相关部门的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统计站,专司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事务。这些统计站不仅负责收集数据,还承担着指导和支持村级统计工作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则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统计工作。
在城市地区,城市街道办事处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他们负责街道的统计工作,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居民委员会同样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社区层面的统计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条例要求它们必须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还要对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以确保企业内部数据的及时和全面。
总的来说,第五条的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全面的统计网络,从基层到企业,确保每个层级都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从而提升整个江苏省的统计工作效能和数据质量。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9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