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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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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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15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需委托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处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遵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指导。
回购期间的规定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需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度,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每当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增加1%,上市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这一变动。
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股份变动报告中需披露回购的详细情况,如回购股份总数、最高价、最低价和支付总金额,以确保信息透明度。
针对要约回购股份,特殊规则在第五章展开。第三十条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发布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保障公平交易原则。同时,第三十一条强调,回购资金需全额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并且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最多60日。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预受要约的股东股份超出预定回购数量,上市公司需按比例回购;若不足,则回购全部预受股份。这一规则确保了所有股东的权益平衡。
最后,针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回购,上市公司还需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满足国际市场的特殊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19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需委托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处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遵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指导。
回购期间的规定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需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度,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每当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增加1%,上市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这一变动。
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股份变动报告中需披露回购的详细情况,如回购股份总数、最高价、最低价和支付总金额,以确保信息透明度。
针对要约回购股份,特殊规则在第五章展开。第三十条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发布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保障公平交易原则。同时,第三十一条强调,回购资金需全额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并且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最多60日。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预受要约的股东股份超出预定回购数量,上市公司需按比例回购;若不足,则回购全部预受股份。这一规则确保了所有股东的权益平衡。
最后,针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回购,上市公司还需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满足国际市场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