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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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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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22:10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多个重要环节,以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规范。首先,第三十条强调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单位需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自然灾害应对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详细列出了在内河通航区域进行特定作业或活动的审批要求,如勘探、采掘、水上设施搭建等,需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这些活动还需遵守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船舶航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职务证书,以及必要的保险和航行资料。浮动设施也需符合类似条件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特殊水路交通管制规定和海事通告,正确使用信号。禁止的行为包括超载、跨航区运输、冒险航行等。
对于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运输,第三十五条规定需经海事和航运机构同意,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漂流经营活动也有严格的区域划定和安全要求,由漂流经营者负责。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则分别强调了乡镇政府对农村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游览船舶的安全、渡口设置与管理以及渡口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所有这些规定都旨在确保水路交通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