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电居民走楼梯摔伤,物业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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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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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0:53
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走楼梯下楼,却因楼道无应急照明踩空受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奶奶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称楼宇年代久远无应急灯的设置,但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停电的情况下通过有效方式保障楼梯间照明,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出行安全问题,所以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间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奶奶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作为年龄较大的老人,对从12层走楼梯下行的危险应是明知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张奶奶应尽量减少出行,或者采取自行照明或其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但事发时张奶奶自行走楼梯下行,增加了危险性,故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由此可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施正常运转是物业服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维修、养护、管理楼梯间的义务,导致楼梯间内光线昏暗原告摔倒受伤,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时自行下楼,其应能预料到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照明,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