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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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1:48
离休干部是指在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后实行离职休养的干部。他们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根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离休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此外,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表现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