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务事项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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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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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5:09
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应如何缴税?本文依据当前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简析。
首先,需明了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个人投资者,则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投资者应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企业投资者则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到第二种纳税方式,部分地区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这样的政策安排旨在合理分配税负,促进投资活动,推动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