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5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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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9:13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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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士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张先生在士虹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1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
士虹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认定为工伤。
张先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常越峰律师解答:
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士虹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因此,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
常越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常越峰律师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对民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仗义执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