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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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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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8:42
云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制定了详细实施办法,于2008年9月28日经云南省*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秦光荣对此表示批准。
根据*令第511号,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房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纳税人需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人或申请用地人在文件中明确的,他们为纳税人;若文件中未标明,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同样由实际用地人承担税责。
计税面积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准,必要时需实地勘测。如果实际占用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不同地区适用的税额、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的税额规定以及水电站等特殊工程的税率都有详细说明。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等特定群体,按照规定,他们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可享受减免。各级*负责协调税收征收管理,土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持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临时占用耕地如能在2年内恢复,可全额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退还。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公平征收和合理管理,保护耕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