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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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15:44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质询权的行使依据《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质询案的提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需明确质询对象(即“一府两院”),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同时需写明具体问题和质询内容。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质询案将被视为无效。
质询的程序包括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在会议上的答复形式,可能是书面或口头。主席团仅能决定答复的形式,不能决定不答复。质询案答复后,提出质询的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对答复不满意时,他们有权要求进一步答复。
另一种方式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由5名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或3名以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质询,内容同样需明确对象和问题。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的处理,包括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能决定不答复。答复形式同样可为口头或书面,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负责,书面答复需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相关人员。
总的来说,质询权的行使是确保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重要机制,通过质询和答复的过程,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如果质询者对答复不满意,他们有权利推动更深入的调查和解答,以促进决策透明和改进。
扩展资料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工作,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