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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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8:38
网络*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行为。因为这种*方式属于新兴事物,所以还很难对它作出准确定义。网络*类型繁多,基本上现实生活中主要的*方式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但由于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一般还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
网友咨询:
欧阳舒翔、欧阳亚军、邓伊杰三人互相邀约,共同出资购买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微信创建了“和成天下”、“合气生财”等微信群,并纠集郑某1等人在微信群内进行“龙虎合”*投注。欧阳舒翔三人根据郑某1等人的下注金额在相应的网络*平台用自己注册的账号为其进行投注。欧阳舒翔三人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支付等方式收受郑某1等人的投注资金。被告人欧阳舒翔三人从上述网站获得9%的返点金额。欧阳舒翔、欧阳亚军、邓伊杰利用上述方式共收到郑某1等7人的投注资金397225元,获取返点金额35750.25元。
案发后,欧阳舒翔主动向辰溪县*退缴非法所得1.7万元,欧阳亚军主动向辰溪县*退缴非法所得1.7万元,邓伊杰主动向辰溪县*退缴非法所得1.6万元。
欧阳舒翔、邓伊杰、欧阳亚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郭文晖律师解答:
欧阳舒翔、邓伊杰及欧阳亚军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参与网络*,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三人代为投注*资金累计超过30万元,抽头渔利金额超过3万元,参赌人数众多,属聚众*。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欧阳舒翔、邓伊杰、欧阳亚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欧阳舒翔、邓伊杰、欧阳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欧阳舒翔退缴1.7万元,欧阳亚军退缴1.7万元,邓伊杰退缴1.6万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郭文晖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曾*内工作,也曾创业,多行业经验丰富。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领域经验丰富,优势是结合法律和非法律因素全面研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