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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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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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0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地役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得以设立”。
另外,地役权的有效期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期限不得超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亦称邻地利用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法利用他人的土地资源进行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起源必须以两个属于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分析: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分析:地役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需要与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地役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得以设立”。另外,地役权的有效期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期限不得超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亦称邻地利用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法利用他人的土地资源...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是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
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
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也同时设立。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
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衍生问题:抵押财产的特点是什么?1、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权利。抵押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可以设置抵押权;2、抵押财产须具有可...
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什么是地役权?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
地役权有从属性吗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和第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