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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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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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4:54
我们都知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享受相关待遇,那么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网友咨询: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解答: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
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 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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