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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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05:59
出于简化交易流程及尽快清理积压的债权债务等目的,企业或公民个人的经济往来不再是简单的双向互动,第三方参与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情况较为多见。对此,我国合同法相应规定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等制度。那么,债务承担的特征是什么,有什么分类?
网友咨询:
债务承担的特征是什么,有什么分类?
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何佩文律师解答:
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 务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并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债权 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债务人。
债务承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 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务。债务承担制度存在的前提在于债的可转移性,若法律 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或根据其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 人不得协议转让。
(2) 债务承担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债务承担实为债的主体变更,依债务承担的种类不同,原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脱离原债权债务法律关 系,或仍为债务人,但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 需有债务承担协 议。债务承担需有债务承担人承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或 其中一方)达成合意。
(4) 免责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5) 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受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约束,享有原债务人的权利,履行原债务人 的义务。
何佩文律师解析: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何佩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重点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为“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高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原为江苏某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执业于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