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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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详述了江河洪水的防治与河道、湖泊的治理措施。首要目标是蓄泄兼施,利用河道、水库、洼淀和湖泊的调蓄能力,确保洪水的有序排放。第十八条强调了定期疏浚清淤和保护流域林草植被,以涵养水源,维护水土保持,保持河道畅通。
第十九条指出,整治河道和水利工程需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进行,重要江河的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本级政府审批。整治涉及航道时,需考虑航运需求,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竹木流放和渔业水域的河道整治需兼顾相关行业需求,并事先征询林业和渔业部门意见。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设施。河道湖泊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确保防洪和畅通。
第21条至28条详细规定了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土地利用要求、禁止行为以及工程设施的建设规范,包括限制围垦、居民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管理、跨河工程设施改建或拆除、工程设施的审批和检查等,以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岸稳定。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