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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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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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00:13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对重要河道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规划治导线的审批过程。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以及省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依据国务院批准执行,省际及市际边界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报本级政府批准。河道防洪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省水行政部门对省管河道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给予经费支持,设区的市、县则负责具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十四条强调了采砂、取土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采砂需依法审批,确保防洪和航运安全,长江水域内的采砂活动则需遵循相关决定。开发活动需符合防洪和河口整治规划,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十六条严格限制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和围垦河道。禁止在湖泊内进行此类活动,已有的圈圩应按防洪规划治理。围垦河道需经过科学论证和水行政部门确认无碍行洪输水后,报上级政府批准。在集水区域内,保护森林植被,加强流域性水土保持是至关重要的。
河道、湖泊等管理单位需在适宜地段种植护堤林、护岸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