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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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5:06
在海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遵循严格的证据保密制度。原告和被告在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时需如实陈述,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时不附带证据。当事人需在开庭前完成举证,除非有新证据且有充分理由,否则不能推翻在调查表中的陈述。审理期限为立案后1年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共同海损案件的处理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理算机构进行理算,也可直接起诉。法院对未经理算的纠纷可进行委托。理算报告如无异议,可作为分摊责任依据;如有异议,由法院决定采纳。当事人可以分别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追偿,同一事故下的共同海损诉讼和非共同海损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样为1年,特殊情况需院长批准延长。
海上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且可在被保险人已起诉的情况下请求变更当事人。若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第三人损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共同起诉。提起或参与诉讼时,保险人需提供支付保险赔偿的证据及相关文件,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
海事诉讼是有权审理海事案件的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我国关于海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该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