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中介机构直接签合同的“跳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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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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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0:27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以房屋租赁与买卖为核心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频繁的“跳单”现象成为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
绕过中介机构直接签合同的“跳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跳单”行为通俗来讲,是指中介为顾客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而买卖双方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报酬的行为。“跳单”行为违背诚实和公平原则,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律师补充: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在寻求中介服务时,应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企业。同时,不要尝试“跳单”。虽然民法典第965条只规定了“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中介合同中往往都有“跳单”违约条款。“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