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法 中标是否合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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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7
刚看到你发给我的消息
如果投标方与招标方没有恶意串通,或者没有弄需作假行为一般是认为有效的.
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有串通行为,这样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对方投标确实有瑕疵,
招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是形式要求,招标法并规定必备条款.但是江苏省招标管理条例却明确给出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 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 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 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 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 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 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 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所以你要结合你们当地的情况,查询一下是否有行政管理条例.搜索一下就知道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7
如对方提交的投标书---尤其是涉及此块白板的部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投标书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你们的主张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你应该把招标文件翻出来仔细看看,查一查是否有类似这样的条款:
投标文件需对所有所供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做仔细明确的描述,否则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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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所列“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你是不可以拿这个当作圣旨的,因为法律措词非常严格:“应当”和“必须”是不同的口吻,必须就是一定要,应当则属于大部分情况下适用或建议采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8
1. 招标文件如果已经明确规定型号、品牌,仅是唱标时未唱出,则不影响中标。
2. 如果是唱标一览表有误,未填写清楚。但投标文件内容说明,也不影响中标。
3. 所以该问题不是必须废标情况,具体可以请招标机构进一步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8
一般是认为有效的
你应该把招标文件翻出来仔细看看,查一查是否有类似这样的条款:
投标文件需对所有所供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做仔细明确的描述,否则作废标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9
关于品牌、型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的规定,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因此,
建议你查阅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
如果有规定,
你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中标人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应当判定为废标。
预祝你成功。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你也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或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和投诉本次招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要求流标,并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