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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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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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03:48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反旅游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旅游定点单位或旅行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至2万元的处罚。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初次违规会要求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则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样要求改正并罚款,逾期不改则罚款1000元至1万元。对于复检和抽检不合格的旅游定点单位,若不改正,其资格将被取消。
对于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如未改正,将面临停业整顿和罚款。无证经理和导游的违规行为,分别按罚款额度处理,旅行社、经理和导游人员的罚款范围不等。
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需改正,可能面临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于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违规行为,除了罚款,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竞争规定的,包括价格、工商等行政部门会依法处理,严重情况下可能吊销旅行社许可证或取消旅游定点资格。
若因违规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