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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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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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8:30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律师解答: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律师补充:
实践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并非必然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但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话,就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并且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