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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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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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19:48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在其职责与履职保障方面,承担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首先,第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需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明确了首席风险官的质询和调查职责,他们需要检查公司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一系列重要制度,如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治理和内部控制等,以及经纪业务规则和信息安全制度等,确保客户资产和交易安全。
对于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需监督委托关系的合规性,控制关键业务环节的风险,以及与中间介绍机构的协作程序。而对于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需关注结算业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以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权益的情况。
首席风险官在发现除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外的其他问题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必要时向高层和监管机构报告。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如侵害客户权益、资产挪用等,必须立即上报。
首席风险官享有一定的职权,如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文件、谈话了解业务执行情况等,期货公司其他人员需支持其工作,不得干预。同时,股东和董事不得违反程序直接指挥或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