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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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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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5 07:45
为确保海上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旨在规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以保障船舶及设施的航行作业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沿海水域内,所有可能影响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相关发布机构和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由国家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区域主管机关则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发布,具体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国家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通过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而航行通告则通过书面形式或新闻媒体发布。
第五条:在沿海水域进行如改变航道、设立禁航区等11项活动,需提前7天向相关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通告,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活动组织者需在活动开始前7天递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活动详情、区域及安全措施等。特殊拖带作业需提前3天申请。
第七条:活动完成后,必须在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如有变更需重新申请。发现碍航情况需及时报告区域主管机关。
第八至二十一条分别涉及航行警告与通告的发布、报告机制、法律责任、违规处罚、复议与诉讼程序,以及渔港和军事单位的特别规定。
最后,本规定自1993年2月1日起执行,并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