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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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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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16:57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