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六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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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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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20:05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通常在产品或商品发出、工程交付、服务完成且款项收妥或有收取权时确认。分期收款的销售可按发货票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确定收入。建筑等长期项目则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
合作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投资人取得产品即视为收入,金额按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出口产品价格一般按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除非合同或章程有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节涉及利润计算,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由基本业务利润减去相关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则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收益或损失等,企业利润一般按月计算,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按季或年。
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税后利润按顺序分配,首先是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最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有特定发展基金提取规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后剩余利润在完成特定分配后,按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同规定向投资人分配。违约投资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最后,第三十九条提到,现金利润分配通常以经营所得货币进行,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汇兑损失。外国投资人的利润可汇出再投资,中国投资人的利润则需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