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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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1:48
天津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第九章专门针对居住用地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第四十八条,所有居住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的相应规定,包括各类居住用地的分类,如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这些都纳入居住用地的平衡管理,而其他非居住性质的用地不在此范围内。
居住区的规模划分在第四十九条有明确标准,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按照人口规模分别控制在50000至75000人、10000至15000人以及2500至3500人之间。第五十条规定,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多样,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或小区—组团等形式,以及独立式组团等。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居住区内各项用地的比例要求,详细列出了平衡控制指标。第五十二条着重于居住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一般不得超过特定数值。对于原有居住用地,如果建筑容量已超出规定,不允许在原址扩建。
第五十四条规定,占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通常不允许用于住宅建设,以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最后,第五十五条规定,为居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这些设施的建设要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并需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