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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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3:27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交易流水并不完全等同于被认定为欺诈性的金钱数额。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向的是那些已经认识到他人正在使用网络渠道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援助,且情节较为恶劣者的行为类型。具体而言,这里所提到的欺诈性金钱数额主要是在诈骗类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实际获取的财务价值。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倘若帮信行为与诈骗犯罪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例如为诈骗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那么帮信罪中的交易流水或许可以间接地反映出诈骗金额的一部分。然而,这仍然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详细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帮信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诈骗犯罪的实际执行状况等等。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将帮信罪中的交易流水等同于诈骗金额。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若帮信行为确实对诈骗犯罪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那么在量刑阶段可能会考虑到这一因素,但这并不代表帮信罪中的交易流水就等同于诈骗金额。